示意图
宗地编号:宗地2007拍—02号
地块位置:仓山区,南江滨路以南、港头河以北,港头岛滨江地块四
规划用途: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金融用地(C2)
起止时间:2007-1-9 至 2007-1-9
土地面积:60.72亩 交易方式:拍卖
交易状态:公示期间
地块概况:
1、位置:仓山区,南江滨路以南、港头河以北,港头岛滨江地块四。
2、出让土地面积:40479.6平方米(合60.72亩)。
3、用途: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金融用地(C2)。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用地四十年,办公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
4、规划建筑容积率:2.5以下(含2.5),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3%以下(含3%)。
5、规划建筑密度:26%以下(含26%)。
6、规划绿地率:30%以上(含30%)。
7、建筑高度:地块东北角建筑总高度75米以下(含75米),沿江地段其它建筑高度50米以下(含50米),其余建筑总高度65米以下(含65米)。
8、该用地按《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二类建设区执行,停车泊位配置标准、建筑间距和退距等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城市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路离,应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算起,东北角城市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沿南江滨路、闽江三桥道路规划红线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米、20米宽的绿化带。
9、住宅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置应符合2005年11月14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补充规定》要求。
10、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1)幼托,设1处(12班),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沿用地西北角单独设置;
(2)公共厕所,设1处,建筑面积60平方米;
(3)物业管理用房按《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配置;
(4)临地块交通出入口须设置门卫收发室,每处建筑面积15平方米;
(5)垃圾集散间,共设2处,每处建筑面积15平方米;
(6)上述1—4配套设施应沿城市规划路设置并对外开放。本地块内其它配套设施配置等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1、商业建筑单个店面开间不小于5米,沿东侧规划路布置。
12、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沿东侧、南侧规划路设置。
13、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原则上不大于70米,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原则上不大于80米;沿江建筑累计总长度占本地块沿江面长度的50%左右。
14、建筑退让高压线安全距离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5、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三个以上不同的总平面规划方案,提交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本项目建设在满足上述规划条件要求外,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本公告与拍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拍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