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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条件符合可二次申购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07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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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条件符合还可二次申购

  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还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这个连日来全市314个街道或者乡镇保障住房审核窗口常见的典型问题,昨天(4月3日)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给了明确的答案,“只要已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没有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且现在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可以再次申请,但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2000年,我在北京最早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天通苑买过一套建筑面积6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经济适用住房,现在父母也从老家过来了,孩子也6岁了,房子根本不够住,我还能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昨天(4月3日)上午9点刚过,方先生早早来到了位于昌平区东小口中滩村386号的昌平东小口镇住房保障审核窗口前来咨询。

  据了解,无论是城八区还是十个远郊区县,各街道或者乡镇住房保障审核窗口工作人员都接到了不少类似方先生这样的咨询问题,他们中有的人是因为过去曾参加过福利分房,有的是因为过去曾买过经济适用住房,但因为各种原因,现在住房都很拥挤,想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经按市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经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昨天,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首先强调。

  该负责人介绍,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如果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分情况看,“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的,不得再次购买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其他保障性住房。”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可再次申购,但应该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出售,如果现在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也可以再次申请,但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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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条件符合还可二次申购

  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还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这个连日来全市314个街道或者乡镇保障住房审核窗口常见的典型问题,昨天(4月3日)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给了明确的答案,“只要已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没有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且现在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可以再次申请,但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2000年,我在北京最早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天通苑买过一套建筑面积60多平方米的一居室经济适用住房,现在父母也从老家过来了,孩子也6岁了,房子根本不够住,我还能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昨天(4月3日)上午9点刚过,方先生早早来到了位于昌平区东小口中滩村386号的昌平东小口镇住房保障审核窗口前来咨询。

  据了解,无论是城八区还是十个远郊区县,各街道或者乡镇住房保障审核窗口工作人员都接到了不少类似方先生这样的咨询问题,他们中有的人是因为过去曾参加过福利分房,有的是因为过去曾买过经济适用住房,但因为各种原因,现在住房都很拥挤,想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经按市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经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昨天,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首先强调。

  该负责人介绍,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如果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分情况看,“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的,不得再次购买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其他保障性住房。”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可再次申购,但应该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出售,如果现在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也可以再次申请,但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如上文中的方先生,目前还住在天通苑的一居室经济适用住房内,如果家中收入、资产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都符合目前的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但配售面积要核减。

  该负责人也再次强调,不管是什么情况,如果有人想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甚至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都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查实的骗购家庭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媒体曝光,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权威解答

  对市民咨询较多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问题,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了权威解答。

  问题1: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可以再次申请,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问题2:经济适用住房超出配售面积标准部分如何计价?

  答:经济适用住房超出配售面积部分仍按确定的销售价格计算。

  问题3: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

  答: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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