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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价涨了房主不卖了 称合同违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5.28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 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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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3月,韦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以49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签了近一年,房价上涨了,房主却声称合同违法,拒绝履约。双方协商不成,终于闹上法庭。近日,仓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买家支付定金后 房主拖办房产证

  韦女士从外省来福州工作。去年3月,她通过中介与邹某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邹某将其位于洪山桥附近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韦女士。签订合同时,邹某尚未办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合同约定,邹某负责办理第一道《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费用。邹某办证后5个工作日内,三方办理相关转按揭等手续。合同还约定了三方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韦女士随即交付定金5万元。去年底,韦女士却发现房主有意拖延办理房产证。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买家索要违约金 卖家称合同违法

  庭审时,韦女士一方认为,去年11月,邹某所转让的房产所在小区已经开始办理房产证,但邹某见福州房产行情上涨,便拖延不办理第一道产权登记手续。经多次催告,邹某仍置之不理。

  韦女士认为,她与邹某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因邹某悔约,拖延、拒绝办理第一道产权手续,令她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还蒙受房价上涨的经济损失。

  韦女士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万元。

  邹某一方则向法庭辩称,首先,双方对何时办理好房产证并未约定期限,其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于邹某当初签订合同时,并未办好产权证,因此,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属无效合同。如合同无效,邹某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韦女士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当初签合同时,各方都非常了解交易存在的问题,合同也为此规定得很清楚,说明合同反映了各方真实意思。出现纠纷实际上是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

  庭审结束后,双方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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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3月,韦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以49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签了近一年,房价上涨了,房主却声称合同违法,拒绝履约。双方协商不成,终于闹上法庭。近日,仓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买家支付定金后 房主拖办房产证

  韦女士从外省来福州工作。去年3月,她通过中介与邹某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邹某将其位于洪山桥附近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韦女士。签订合同时,邹某尚未办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合同约定,邹某负责办理第一道《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费用。邹某办证后5个工作日内,三方办理相关转按揭等手续。合同还约定了三方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韦女士随即交付定金5万元。去年底,韦女士却发现房主有意拖延办理房产证。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买家索要违约金 卖家称合同违法

  庭审时,韦女士一方认为,去年11月,邹某所转让的房产所在小区已经开始办理房产证,但邹某见福州房产行情上涨,便拖延不办理第一道产权登记手续。经多次催告,邹某仍置之不理。

  韦女士认为,她与邹某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因邹某悔约,拖延、拒绝办理第一道产权手续,令她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还蒙受房价上涨的经济损失。

  韦女士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万元。

  邹某一方则向法庭辩称,首先,双方对何时办理好房产证并未约定期限,其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于邹某当初签订合同时,并未办好产权证,因此,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属无效合同。如合同无效,邹某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韦女士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当初签合同时,各方都非常了解交易存在的问题,合同也为此规定得很清楚,说明合同反映了各方真实意思。出现纠纷实际上是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

  庭审结束后,双方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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