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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会会标及其创意说明

三木会吉祥物闪亮登场

三木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木会”是由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发起成立的面向三木集团业主和其他高尚人士的生活服务组织。 
第二条  三木会依托三木集团,内联三木地产内的各种生活、娱乐、教育、旅游等资源,外联其他俱乐部、商家等组织,为本会会员提供消费优惠、文化沙龙、旅游健身、置业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第三条  三木会致力于营造健康的社区人际关系;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创建社区高品质生活。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三木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三木会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三木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是三木集团所开发物业的业主
        3、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同意并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申请人自愿申请,经三木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申请人不是三木集团的业主,但有强烈加入愿望的,三木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三木会会员会籍只属于会员本人。 
第十条  三木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本会提供的优惠服务; 
        2、自由选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有建议权; 
        4、免费获得会刊或《三木信息》; 
        5、免费得到有关置业安居和居家生活的咨询服务; 
        6、优先得到有关社区文化、娱乐和商业等方面的信息; 
        7、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三木会会员负有以下义务: 
        1、传播三木会理念,共同维护和遵守三木社区的良好秩序,共同创建高品质生活。 
        2、在会期间应遵守本章程并维护本会声誉,不应有不利于本会社会声誉的行为。 
        3、会员应严格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在合作商家消费时,应出示会员证,否则本会及合作商家有权拒绝提供优惠服务。
        4、申请人一旦在三木会的申请上签字,并被吸纳为本会会员,即视为同意本章程,并同意接受会员的各项约束。
第十二条  三木会会员对本会的财产无所有权、追索权或任何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  三木会会员在履行以下手续后,可自愿退出本会: 
        1、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 
        2、将会员卡退还本会。 
第十四条  三木会会员如果自愿退出本会,则根据本章程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收取的补卡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加盟单位 
第十五条  消费服务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与本会签订《特约商户(单位)加盟协议书》后即成为三木会的加盟单位。 
第十六条  加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通过三木会的网络、会刊及宣传资料推介企业形象、发布信息; 
        2、与三木会一起组织会员活动,宣传企业并提升企业的知名度。 
第十七条  加盟单位负有以下义务: 
        1、为三木会会员提供高水准的服务和优惠的会员价格; 
        2、维护三木会的声誉和本会会员的利益; 
        3、遵守本章程。 
第十八条  三木会会员在加盟单位消费时享有的优惠以加盟单位的规定为准,本会不保证加盟单位此前承诺的优惠均能得以实现,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三木会会员与加盟单位之间如果发生纠纷,本会只负协调的义务,并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四章  会员卡 
第二十条  三木会对本会正式会员发给会员卡:“三木会会员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卡是享受三木会各项权利的凭证。 
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在加盟单位及本会下属和相关场所消费时,应当出示会员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卡分为普通会员卡、业主会员卡和VIP会员卡,三木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意愿发放相应卡种。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卡仅供会员个人使用,经本会批准,可以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遗失会员卡时,应当尽快通知三木会挂失。三木会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三木会在接到遗失通知并经核实后应当尽快补发会员卡,补发卡的工本费用由遗失该卡的会员承担。 
  
第五章  三木会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三木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及名誉会长及理事若干人,会长人选由三木集团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三木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常设秘书长一人,向理事会负责,并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三木会理事会享有以下权利:  
        1、制订三木会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本会的发展进行总体监控; 
        2、制订和修改三木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3、对会员权利进行确认或约束; 
        4、在认为会员的行为与本会宗旨相违背或已经损害或将要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取消该会员的会籍; 
        5、修改本章程; 
        6、有权决定于任何时候终止三木会的运作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7、理事会认为应当由自己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三木会理事会作出取消会员会籍的决定时,该会员的相应权利即被终止。理事会有权要求该会员在接到有关通知时将会员卡退还本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定终止三木会运作后,本会会员的会员权利即告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因本会终止运作而向本会或有关机构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要求或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通过的管理制度也是本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三木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 2006年8月8日执行。

三木会会员积分及奖励办法

一,积分办法:

 序号  积分类别 可得分数  积分要求 
 一  入会积分  10分  通过填写入会申请表并被核准为“三
木会”会员。
   活动积分  10-30分/次  参加注明可积分的活动。
 三  投稿积分  100-150分/次  向《三木信息》投稿并获得刊发的,
重要文章或影响力较大的可酌情予以
加分,如已领取稿费,则不再享有积分。
 四  业主会员
重复购房积分
 500分/套 计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单个产
权会员积分额中。
 五  会员或其直系
亲属推荐购房
2000—4000分/套 不含二手房,被推荐人已签署《商品
房买卖合同》。

备注:

  1、会员参与积分活动时必须出示会员卡,填写《积分证明》
  2、以上购房所指的房产是三木集团开发的家天下•三木城房产(不含别墅、车位),均不包括二手房。
  3、购房者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才能积分,并且积分只针对会员。
  4、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不存在相互推荐关系,被推荐人以多人推荐名义签约的,积分由被推荐人确认一人为推荐人确认积分。
  5、推荐人与被推荐人应同时到场,办理《积分证明》。
  6、直系亲属仅指夫妻、子女、父母关系,兄弟姐妹或表堂亲戚等不属于直系亲属,直系亲属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7、业主会员重复购房己享受重复购房积分,不享受推荐购房积分。业主会员重复购房申请积分时需提供原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两种证明之一的原件,由工作人员留复印件。
  8、除特别说明外,本会积分赠送可与正常的公开购房折扣同时享受。
  9、会员退会后,积分自动取消。
  10、会员重复购房或推荐购房后,如退房,则积分自动取消。
  11、所有积分取决于三木会的证实认可,三木会拥有本积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12、三木会保留对会员积分活动内容、条款进行修改的权力。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13、项目部售楼处工作人员含(其直系亲属)推荐购房,不得享受积分待遇。会员(含直系亲属)之间,三木系统员工(含直系亲属)之间推荐购房,不得享受积分待遇。三木系统员工作为业主重复购房如已享受公司购房优惠,不再享受业主重复购房积分。

二、奖励办法

  1、1分=1元,会员可根据积分数兑换客户会提供的礼品或参加相应的积分兑换活动。   
  2、积分兑换时限定期公布,每次积分奖励兑换完毕,已兑换积分即取消,不可再次兑换;余下的未兑换的积分部分可继续累积并参与下一次积分奖励兑换。
  3、所获奖励中如发生个人所得税由会员自理。   
  4、积分不得转让、赠予、买卖、私下金钱交易,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取消该会员所有积分和会员资格。
  5、本积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三木会”。

三木会理事会名单

会  长:王勇

秘书处:吕依茂    王芸

理  事:郑利香、庄文新、林春俤、鄢行华、李玉胜、苏文光、郑勇进、侯昭礼、薛东恩、黄  工

联系人:王 芸   联系电话:8332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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