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去年初将一套商品房出售给韦某。合同签定后,福州房价上涨。邹某后悔,此后,便以合同没明确约定办理期限为由,拖延、拒绝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最终被对方告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邹某违约,判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去年3月,韦某通过中介,与邹某签订《房产买卖经济合同》,合同约定邹某将其位于仓山区的一套房产转让给韦某,转让价为49万元。双方约定,国家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双方分担。为保证交易进行,韦某随后将定金5万元交中介监管,邹某则将产权资料原件交中介监管。
合同签订后,福州房价上涨迅猛,这让邹某感觉“很吃亏”。邹某就找各种借口拖延、拒绝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韦某几次催告,对方均不理会。韦某失去了以同样价格购房的可能。今年2月,韦某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韦某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万元。邹某则辩称,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办理的期限,且事实上开发商未完成各种手续,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因此并不构成违约。
经质证,法院确认交易商品房已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及时全面履行。合同规定邹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5个工作日就办理相关转按揭交易申请手续,手续由中介方协助办理。
随着房产升值,邹某在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拒绝办理。法院认定其属于不正当阻止交易条件,邹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由于邹某过错,现韦某主张解除经纪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经济合同》,邹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中介公司返还邹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原件,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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