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答应给保姆许女士购房,且房子电表开户的户主栏上都填了许女士的名字。后许女士得知购房收据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便要求确认对房子的共有权。近日,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许女士不享有这两套房子的所有权,驳回其诉请。
王先生现年65岁,因妻子过世早,子女又不在身边,就请了闽北农村的许女士来家里当保姆。两人长期同处,渐渐有了感情,王先生答应给许女士在福州城郊买套房子。
去年5月,他带着许女士选中了两套房子。当日,房产公司开出一张收款收据,其中“交款人”一栏写着王先生和许女士的名字。
次日,王先生取出自己的存款4万元,作为首付款打进了房产公司的账户。房产公司在确认收到钱后,和王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产公司重新开出了一张收款收据,“交款人”一栏写的是王先生,并在先前开具的那张收据上写上“作废”字样。
收房后,在办理电表开户时,这两套房子的户主栏上填的都是许女士的名字。半年后,许女士无意中得知购房收款收据上并没有自己的名字,感到受骗了。
此时,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出。她赶紧将房产公司和王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新房的共有权。
庭审中,王先生提出,新房的首付款是自己交的,购房合同也是其和房产公司签的,只有他才是这两套房子的所有人。
许女士则另有一番说法。她说挑房时,她和王先生都在场,第一份收据上也有她的名字,只是后来王先生和房产公司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立了一份收据。
如果许女士不是这两套房子的共有人,房子电表的户主栏上不可能写她的名字。因此,她对这两套房子都享有权益。
房产公司则认为:第一份购房预交款收据上虽然写了王先生和许女士的名字,但当时两人并未交款。次日王先生才交款。公司负责卖房,谁交了钱,就和谁签合同,其他事与公司无关。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房产公司虽于2006年5月出具了署名为王先生和许女士的购房预交款收据,但当时两人并未交款,且后来这张收据已注明作废。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关系的直接证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许女士对这两套房子都不享有权益,遂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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