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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账户可代扣还贷 25日起在福州推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3.27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 綦芬

    六、其他事项:

  (一)由于“委托还贷”业务涉及时间较长,必须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本人亲自申请,须由本人办理,他人不能代办。

  (二)已申请“委托还贷”业务的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三)逐月委托还贷时间为每月18日;逐年委托还贷时间为每年5月10日或11月10日。在“委托还贷”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1元。

  (四)申请人应开通“短信通”服务并经常查询公积金账户和还贷账户的存储情况,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于还贷时,须及时在还贷账户中备足资金,以免产生逾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五)有组合贷款的,委托还贷金额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公积金账户)发生变化,或者改变“委托还贷”方式,或者增减“委托还贷”人员,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变更申请表》,填报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终止申请人的“委托还贷”业务。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销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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