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事项:
(一)由于“委托还贷”业务涉及时间较长,必须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本人亲自申请,须由本人办理,他人不能代办。
(二)已申请“委托还贷”业务的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三)逐月委托还贷时间为每月18日;逐年委托还贷时间为每年5月10日或11月10日。在“委托还贷”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1元。
(四)申请人应开通“短信通”服务并经常查询公积金账户和还贷账户的存储情况,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于还贷时,须及时在还贷账户中备足资金,以免产生逾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五)有组合贷款的,委托还贷金额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公积金账户)发生变化,或者改变“委托还贷”方式,或者增减“委托还贷”人员,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变更申请表》,填报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七)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终止申请人的“委托还贷”业务。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销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