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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规范房产中介机构二手房交易结算行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08 来源:中国福州网

  我市规范房产中介机构二手房交易结算行为:一是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5月1日前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通过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交易资金。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证后30日内开设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向市房管局报备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须主动告知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并协助其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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