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式金额应协商决定
朱永平说,《物权法》也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见,业主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补偿方式、补偿金额需要政府和被拆迁居民双方进行协商决定。在补偿金额上,一般是根据建筑的楼龄等具体状况和周边地区的平均地价等来确定。政府与居民两者之间就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区政府、街道办等部门就要组织与居民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才能实施拆迁工作。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说,与出台前后的热热闹闹相比,《物权法》七个多月的实施过程却平静得多。人们发现,《物权法》对于人们的维权帮助并不像之前想象般大。
因为现行拆迁法规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固有缺陷:政府介入太深、补偿标准陈旧、博弈机制失衡,拆迁往往意味着自身物权的受损。建立一个让被拆迁人可以自由平等参与,并可以顺利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安置的科学拆迁管理机制,是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平等协商应当成为解决拆迁补偿的主要方式。
拆迁规划不公开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周玉忠还认为,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获得拆迁许可的必备文件之一。若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而颁发了拆迁许可证,无疑属于违法行政;政府的用地规划许可,应该公开,而拒绝公开,则违背了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