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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 严惩地方政府负责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6.02 来源:观点地产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昨日(29日)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昨日(29日)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土地执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日益增多,《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处分办法》共24条,对应受处分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其处分等作了明确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详细规定了对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公务员的土地违法的处分规定。如其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近年来,中国的土地违法层出不穷,绝大多数违法案件都与地方领导的指使或纵容有关。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介绍,从2007年国土督察执法情况来看,约80%的违法主体为地方政府和官员。

  国土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强,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和政绩冲动下,无视国土保护法律法规,这是政府土地违法现象一直未能解决的主要原因。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完成时代赋予的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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