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4月15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了一套价格31.5 万元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 5月1日交房,对户口问题也作了约定:“出售方户口必须于交房前三日内迁出,如逾期未迁,则按房价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签约后,4月23日,王某获得该房的产权证。但到了9月29日,李某仍未将户口迁出,于是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3600元。原来,李某卖的房屋是她在2004年1月3日向夏某购买的。当时,夏某的女儿蒋某落在该房的户口就一直未迁出,导致李某再将房屋卖给王某时,遭到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特别约定的交房前三日内迁出的“户口”,为出售的房屋内原有的户口,而不仅仅是李某自己的户口。按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已构成对王某的违约。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23600元。
置业顾问刘圣元支招:
对于购房者而言,为了避免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就能充分了解该房屋的户籍情况。为防万一,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要求未按照约定迁移户口的售房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合同;也可以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比如约定“房屋内户口未按期迁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这样的合同约定详细具体,就很容易操作,也能保障自身的利益。否则,若没有具体约定,户口不能迁移给买方所带来的损失,就很难认定,将会给诉讼带来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