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什么可辩护的。”昨天上午,原重庆九龙坡区委副书记、区长黄云受贿一案在重庆市五中院开庭审理,当审判长让黄云进行自我辩护时,黄云这样回答。
10年39次受贿232万
“被告人黄云1961年5月19日出生,硕士研究生……于1997年至2008年,在先后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长助理、区长、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多次非法收受12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594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检察官幺玲作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旁听席上有人轻声叹息:“好年轻哦,本来多有前途的!”
案发退出全部赃款
检察官指控:黄云在10年的时间里,累计收受贿赂39次,共计人民币232万多元,大部分都是收受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
同时,检察官还向法庭表示,黄云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在举证和辩论阶段,黄云都表示“没有异议”、“我没有什么可辩护的”。不过,黄云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黄云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以及所收赃款的藏匿地点,属于自首。“黄云认罪态度好,积极退款,曾处理了‘最牛钉子户’等事件,对社会发展作出很大贡献,而且黄云身体不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理。”黄云的辩护律师说。
公诉人则表示,黄云是在隔离审查后,才到案交代问题的,而且他交代的罪行有关机关都已经掌握了,他只是认罪态度好,但不具备自首的法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