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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5起业主失窃案 物业赔尝损失最多1300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1.05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程仁山 李振

 4日,记者从晋安警方获悉,近期发生在晋安辖区内的5起业主失窃案件,与物业公司管理疏忽有关。在民警的协调下,5家物业公司分别赔偿5个业主的部分损失。

  1月3日上午7点30分左右,居住在福新路永同昌花园3号楼的业主王先生发现家中失窃,被盗钱物价值2000多元。王庄派出所民警现场勘验后,确定该案件属于破窗入室,而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根据《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试行)》,民警召集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后,由物业公司赔偿500元。

  2008年12月4日下午4点,塔头路三利花园5座业主曹先生下班回家,发现安装在楼道的电表被盗。岳峰派出所民警查看现场,认定物业公司保安存在巡逻不到位的问题。经过协商,该小区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65元。

  此外,居住在金城小区的业主陈女士,上个月停放在小区楼下架空层的摩托车被盗,警方经调查认为该小区物业在人防、物防、技防等设施和措施上确实有漏洞后,对双方进行调解,由物业向业主赔偿500元;远洋路石鼓观鳌小区业主刘先生停放在该小区停车棚内的电动车被盗,远洋派出所民警介入调查,明确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物业公司赔偿业主1300元;居住在三木小区的陈女士,停放在楼道的电动车被盗,鼓山派出所民警认定保安看管不力是造成电动车被盗的次要原因,由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业主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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