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宗地2008-01号地块必须达到住宅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宗地2008-05号地块必须达到住宅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2、出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受让人提供土地。所提供的土地,场地基本平整,界址明确。
3、上述两宗地的受让人应自土地交付之日起36个月内全面完成项目施工建设。
4、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征地补偿费、地上物(含人员 )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契税、“三金”(土地储备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
5、受让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6、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
联系电话:0591—83337003、83372954、833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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