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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楼市新政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8.11.01 来源:东南快报

  首次购买90m2以下普通住房,个人免契税

  新政

     据悉,《意见》明确今后凡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

    对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个人负担购房款总额0.5%的契税。首次购房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证明。

     据悉,目前福州市现行的契税征收标准为,购买普通住房的即享受契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征收税率为1.5%。

     新政在普通住房概念内又进行了细化,尤其注重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税收优惠。

  购买超过2年普通住房转让,免征收营业税

  新政

    《意见》规定,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购买超过2年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比

     据悉,目前福州市规定对交易未满5年上市销售的住房征收5.5%的营业税。而新政将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的时间缩短为2年,这有利于促进存量房市场交易,降低购房交易成本。

  公积金贷款提取范围放宽,并延长贷款时限

  新政

     《意见》规定,今后,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凡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还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60岁、女性55岁分别调整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但贷款最长时间不超过30年。

  对比

     据悉,福州市目前规定提取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夫妻,新政则将范围放宽到了父母、子女。同时考虑到一些年龄较大的人购房,新政同时放宽了贷款年限。据悉,此举对于盘活公积金使用,让更多人享受公积金购房贷款优惠,具有实际意义。

  土地出让价款

  将按比例分3期缴纳

     《意见》要求要优先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其他房地产用地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公开出让,并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起始价总额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价总额的40%、30%、30%的比例分三期缴纳,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120日和180日内支付。 

  对比

     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之前,土地出让价款的缴交期限一直比较放松。但从去年以来,这个缴交期限不断缩小,一直从半年缩短为2个月。

  公开出让取得用地

  可分宗办理

  新政

    《意见》指出,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限期内未动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对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用地,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方案的前提下,经受让人申请,可分宗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意见》鼓励信用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重组、合作等方式进行项目开发,由此涉及土地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可先行征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予以补贴。

  对比

     据业内人士介绍,之前国家要求开发商对项目开发不得分宗办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根据市场的情况调节开发情况,而且分宗办理也减轻了开发商的资金负担。

  优良房产企业

  可分期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

     此外,新政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为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鼓励开发商

  参与保障房建设

     新政还要求,政府在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时,还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房建设。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配建的按比例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限价商品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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