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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楼市新政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8.11.01 来源:东南快报

  今日起,福州开始实施“楼市新政”,购房者可享受到优惠新政。

     今日起,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将放宽;福州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购买超过2年普通住房转让的,免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

     昨日,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福州市还相应延长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将最长期限由男性60岁、女性55岁分别调整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

     此外,《意见》还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相关条件的,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并对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用地,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方案的前提下,经受让人申请,可分宗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据悉,该《意见》从今日起正式实行,试行期暂定为一年。《意见》试行后,福州市政府此前文件凡与《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意见》为准。

  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放宽

  新政

     《意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进行了界定。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房子被界定为普通住房。

     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上限,将由福州市房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对比

     据悉,福州市现行的普通住宅标准为: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的项目,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包括140平方米)、单套成交价格700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仍执行5500元/平方米)三个条件的商品住房。

     新政放宽了普通住宅的标准,这样更多的房子在交易时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显得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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